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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银科与尉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银科,尉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初38号原告武银科,男,汉族,1954年10月27日生。被告尉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张涛,大队长。关于原告武银科诉被告尉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银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银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银科承担。审判长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审判员 李培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