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翠花与赵传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花,赵传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70号原告:王翠花,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赵传伟,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王翠花与被告赵传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王翠花诉称:1、请求确认双方争议的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王翠花;2、判令赵传伟赔偿王翠花小麦损失4584.3元;3、判令赵传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1年11月19日,王翠花承包所在村组土地5亩,并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25年10月10日止。王翠花于2014年冬季在争议土地上种植小麦。2015年6月份,赵传伟以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前为由,阻止王翠花收割小麦,致使小麦未能收割,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翠花丈夫裘化荣现为淮阴区司法局派驻该院人民调解员,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鉴于原告王翠花丈夫裘化荣现为淮阴区司法局派驻该院人民调解员,为了便于案件公正审理,同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