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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公司、孙广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公司,孙广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17号原告:王玉英,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苑住宅小区A13幢14幢601房。法定代表人:孙广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广龙,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玉英诉被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公司、孙广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公司、孙广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对被告阜阳市胜天汽车销售公司、孙广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