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3834徐高奎与李洋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高奎,李洋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834号原告:徐高奎,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洋洋,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徐高奎与被告李洋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徐高奎承担。审判长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