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瑶、刘菊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瑶,刘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姚瑶,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菊青,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姚瑶与刘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瑶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姚瑶支付执行款237600.00元,现刘菊青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宁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