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61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号御景上城小区4-30-5,组织机构代码:68042101-9。法定代表人:王强,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元明,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容,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被告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朝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