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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庆贺与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贺,高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民初2968号原告朱庆贺,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高红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朱庆贺诉被告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红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贺诉称:被告高红伟截止至2014年12月11日前欠原告朱庆贺18600元,当日又向原告朱庆贺借贷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12日24点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借款,如不能按时还款,被告高红伟应多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现被告仍以种种理由不肯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33600元。被告高红伟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红伟至2014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朱庆贺借贷现金18600元尚未还清。因急需用钱,被告高红伟于2014年12月11日又向原告朱庆贺借贷5000元,借款共计236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12日24点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款,被告高红伟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高红伟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庆贺持有被告高红伟手写的欠条和借条,可以认定原告所述债权的存在,被告高红伟应当依法偿还所欠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延迟还款的违约金,被告违约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庆贺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高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崔静巍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