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以荣、陈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以荣,陈奕龙,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05号申请人黄以荣,男,汉族,1963年6月1日,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陈奕龙,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刘小华,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奕龙之妻。本院在执行黄以荣与陈奕龙、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奕龙、刘小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西侧××#楼(所有权证号:10××-1号、10××-2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