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达泰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达泰农业有限公司,广西京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莲,方招林,刘裕,关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伟英,职员。被执行人:南宁达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五路4号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第五层51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909930-8。法定代表人:刘裕。被执行人:广西京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鹿寨县城南综合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524382-9。法定代表人:方招林。被执行人:陈小莲,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方招林,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刘裕,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关峻江,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宁达泰农业有限公司、广西京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莲、方招林、刘裕、关峻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5788元和执行费32557.88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小莲的抵押房产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7、8号楼S5号商铺已由另一执行案件进行处置中,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