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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鞍钢建设综建冶金机械厂与被上诉人张富治、原审被告王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钢建设综建冶金机械厂,张富治,王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建设综建冶金机械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富治,男。原审被告:王宾,男。上诉人鞍钢建设综建冶金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张富治、原审被告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鞍钢建设综建冶金机械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迪代理审判员 于 淼代理审判员 郑熙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仁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