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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秀娟与被执行人赵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娟,赵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娟,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勖同,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娟与被执行人赵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秀娟对被执行人赵勖同享有债权43,154.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勖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秀娟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