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新洲与澳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洲,澳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山,李晓霞,谢红认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号原告:王新洲,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瑸,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澳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宏博。被告:张宝山,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李晓霞,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谢红认,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王新洲与被告澳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宝山、李晓霞、谢红认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新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耿 亮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