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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与单莹莹、单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单莹莹,单社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293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负责人:刘少伟。委托代理人:李志彬。被告:单莹莹。被告:单社明。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诉被告单莹莹、单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贷款已还清为由,提出撤回对单莹莹、单社明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达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