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风兰与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兰,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698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兰,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周。李风兰与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3814-38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风兰等12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63693.64元,其中李风兰16100元。根据李风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0元,执行费为1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