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伟,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安徽省合肥市中贵电器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东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4日被山西省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民警抓获,并羁押在太原公安处看守所,同年4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广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江伟以办理海外贷款要准备材料为由,让被害人谢某通过毛集农业银行给其转账25000元,后江伟一直没有为谢某办理贷款,并将谢某的25000元挥霍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江伟亲属退赔被害人谢某25000元,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江伟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伟的供述;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伟亲属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江伟依法惩处。被告人江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江伟以办理海外贷款要准备材料为由,让被害人谢某通过毛集农业银行给其转账25000元,后江伟一直没有为谢某办理贷款,并将谢某的25000元挥霍后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江伟亲属退赔被害人谢某25000元,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江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查询单,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抓获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伟亲属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建附相关法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