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开友与左大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开友,左大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陶开友,男,1968年5月4日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中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左大虹,女,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陶开友与左大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左大虹应赔还申请执行人陶开友借款本息24041.60元,负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65元,合计24581.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等信息,于2017年4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859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款项16182.6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65元,合计1672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陶开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