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平、张和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张和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75号申请人刘平,男,1961年2月4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和初,男,1962年5月3日生,住彭泽县刘平申请张和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