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丞、周友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丞,周友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丞,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官振华,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友根,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水县人,住浙江省杭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丞与被执行人周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赣06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友根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友根偿还欠款1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91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1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直至清偿欠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19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27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友根及其妻姜剑梅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崇贤镇橄榄树花园16栋1单元302室(建筑面积为89.82平方米)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办理了抵押,抵押债权数额为539000元,本院认为该房屋现暂不适宜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友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友根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