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晓东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东,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17号原告:于晓东。被告: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东诉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孙斌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于晓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