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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晓东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东,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17号原告:于晓东。被告: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东诉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孙斌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于晓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