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目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肯,于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07号自诉人王林肯,男,汉族,201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于目英,女,系新乡市亿雅书院幼儿园园长。自诉人王林肯以被告人于目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林肯以被告人于目英已经按照判决给付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林肯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林肯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