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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小红与高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红,高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04号原告:江小红,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高康康,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江小红与被告高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小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小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