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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新2327执第168号申请人杨志明与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明,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明,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男,哈萨克族,1981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杨志明与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明于2017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杨志明偿还货款6521元,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本金6521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另交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6571元(不包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哈热阿西·沙帕尔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拉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