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李某某等与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37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