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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李某某等与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37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