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75号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786A,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1幢404室。负责人:孙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95382232L,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东海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