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7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马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799号之三申请人:朱某某,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马某某,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明与被告张金林、马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新0109民初2799号保全裁定。现原告申请本院解除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朱晓明(652322196801040518)名下乌房权证米字第20151021**号房产的登记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马艳(650108197409201027)名下开利星空牌WAU2224L型越野车的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