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米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39号原告:米某,男,1976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马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