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郑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郑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1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荔能华景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07277749。负责人:郑丽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爱华,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与被告郑爱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荔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爱华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28755.31元及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复息、罚息;2、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由郑爱华承担;3��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对郑爱华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区××辰街道××小区××楼××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4日,郑爱华因购买坐落于莆田市××城区××辰街道××小区××楼××室的房地产向招商银行荔城支行申请贷款55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而郑爱华没有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及时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对郑爱华提供抵押的房地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郑爱华未作答辩。招���银行荔城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郑爱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郑爱华的主体身份资格;证据二: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郑爱华对法院司法文书等的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证据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8160111977002)及抵押物附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2016年3月14日,郑爱华因购二手房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向招商银行荔城支行申请购房贷款,贷款金额55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并以其购买的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等等;证据四:《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登记证明》[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作为担保的不动产已依法抵押登记的事实;证据五: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6年3月18日,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依约向郑爱华发放了贷款55万元;证据六、贷款信息及已出账单列表2页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郑爱华欠本息情况,其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证据七、《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因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郑爱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证据一无原件核对,但该复印件是郑爱华向招商银行荔城支行提供,且与其他证据可相印证;证据二至七均提供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和本院认证,结合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郑爱华因购买坐落于莆田市××城区××辰街道××小区××楼××室的房地产与招商银行荔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郑爱华向招商银行荔城支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贷款金额550000元整,贷款期限180个月,执行年利率4.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以郑爱华购买的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人,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的担保;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等等。2016年3月17日,郑爱华的上述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2016年3月18日,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依约向郑爱华发放了贷款550000元,但郑爱华未依约还本付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开始出现逾期付款,尚欠贷款本金528755.31元及自2016年11月12日起的相应利息、复息、罚息,致诉讼。2017年5月8日,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查封郑爱华上述抵押物,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304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查封郑爱华的上述房地产。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与郑爱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借贷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荔城支行依约向郑爱华发放贷款55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但郑爱华仅依合同约定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余下的借款本金528755.3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等至今仍未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招商银行荔城支行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郑爱华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是合法有据的,本��予以支持。招商银行荔城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有相应的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郑爱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区××辰街道××小区××楼××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为本案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招商银行荔城支行请求对郑爱华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既没有提出抗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进行辩驳,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爱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借款本金528755.31元,并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二、郑爱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三、郑爱华若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对郑爱华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区××辰街道××小区××楼××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4629元,保全费3249元,由郑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晶晶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