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区天晟广告部、邱明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区天晟广告部,邱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天晟广告部,经营场所: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12-1号。经营者:贝莹莹,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邱明学,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贺州市八步区天晟广告部与被执行人邱明学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明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邱明学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