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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7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强与被告张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强,张长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748-2号原告朱建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青,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贺阳,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建强与被告张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朱建强负担。审判长  刘子勋审判员  常忠学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