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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延娜与安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娜,安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19号原告:朱延娜,女,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被告:安冠旭,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原告朱延娜与被告安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延娜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