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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07号原告: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人民路地下商业街西头。统一社会组织代码:91411426MA3XCXBM8。负责人:许大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秦志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秦志伟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相应信息,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邑县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退回原告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