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南富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富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82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92号7号楼1层705号。法定代表人:王丰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路西。法定代表人:陆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02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