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宝能城营销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兴,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法定代表人:金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平,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华东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中,虽有收到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结算视为认可的内容,但该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履行中适用该规定内容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确约定,而宝能地产公司与华东勘察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适用该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默认条款。综上,原审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规章内容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7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杨东清审判员 李广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晨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