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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建波、杨春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波,杨春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波,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锋,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泱泱,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灵,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宏,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中,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建波因与被上诉人杨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春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为:其与胡建波之间的债权债务均已结清,胡建波并不欠杨春灵款项。本院认为,杨春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胡建波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30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杨春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313元,减半收取11656.50元,由被上诉人杨春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313元,减半收取11656.50元,由被上诉人杨春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