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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07号申请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久华。委托代理人汪志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核心区。法定代表人阮其惠。申请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515552.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