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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辛业、辛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辛业,辛立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592号原告:陈志刚,男,194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业,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辛立序,男,1939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志刚诉被告辛业、辛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志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