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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磊与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磊,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915号原告:钟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号码330726198407160052,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红,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吉,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磊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