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磊与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磊,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915号原告:钟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号码330726198407160052,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红,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吉,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磊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