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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定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陈定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694号原告: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定代表人:曾杰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华,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仪,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定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宏贸易公司)与被告陈定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华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华,被告陈定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一、仲裁情况:陈定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陈定为与佑宏贸易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仲裁结果:确认陈定为与佑宏贸易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双方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如下证据: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83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资料。被告没有证据提交。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被告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6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则认为是2012年4月10日,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被告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原、被告自2012年4月1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均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7年1月21日,故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为于2012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佑宏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慧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