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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民堂、罗福兰与刘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民堂,罗福兰,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杨民堂,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罗福兰,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菊,系大荔县埝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杨民堂、罗福兰与刘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850.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评估,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如协商未果的,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