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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754号申请人崔某某。被执行人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执行人茹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崔某某抚养费2250元,本案2017年2月至5月抚养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冬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