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尚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尚泉,经建国,邹宁,黄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彬。被执行人:邹尚泉,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经建国,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邹宁,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珂,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尚泉、经建国、邹宁、黄珂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337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