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雅琴、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琴,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李雅琴,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2幢3层9号。法定代表人:史顺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230号裁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14951.72元,迟延履行金219.79元(以14951.72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5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元,以上款项共计15295.5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和定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95.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