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高洁清、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高洁清,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高洁清,男,1963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国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赵国强与高洁清、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洁清、高国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高国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国强的银行账户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高国强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