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1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徐垚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徐垚,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5946-7。住所地:宁波市海区中山西路218号。代表人:俞龙,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12250070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叶琼,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垚、叶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垚、叶琼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171号2603室房地产。2017年7月15日,买受人宋海雷、陈小露以3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171号2603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171号26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20××3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1001066号】归买受人宋海雷(公民身份号码)、陈小露(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宋海雷、陈小露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