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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洪振与刘富磊、廖文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振,刘富磊,廖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振,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六委*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65********。被执行人:刘富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同乐*组团*号楼*单元***室,无职业,身份证号:2323021957********。被执行人:廖文才,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河北九委**组,原滴道煤矿退休工人,身份证号:2323021948********。张洪振申请执行刘富磊、廖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304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洪振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304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君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