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河南省弘瑞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省弘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90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5号。机构代码:56649507-3负责人:李少峰,行长被告河南省弘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矿山三街坊202号(朱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陈玉龙,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河南省弘瑞物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