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匡曙姿与罗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曙姿,罗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989号原告:匡曙姿,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东62号。法定代表人:周祥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匡曙姿与被告罗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匡曙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曙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匡曙姿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匡曙姿负担。审判员 张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