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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家栋、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家栋,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家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1-1)。法定代表人:王家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家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家栋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家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家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家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