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煜东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煜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委托代理人刘勇,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忠会,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煜东,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城大道***号*栋*楼**号。身份证号码5103021973********。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煜东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代偿债务确认书》及向刘煜东出具的《代偿债务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代偿债务确认书》及向刘煜东出具的《代偿债务通知书》仅系第三人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出具的信函。因该信函载明的内容未得到本案被申请人的确认,不能有效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法律要件,其申请不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银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