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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孝华诉屈瑞敏张靖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华,屈瑞敏,张靖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华,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瑞祥苑小区A区2单元302。被执行人:屈瑞敏,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晋都御苑1号楼1单元1401。被执行人:张靖婧,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常村为民巷24号。本院在执行李孝华与屈瑞敏、张靖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瑞敏有华泰圣达菲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L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屈瑞敏所有的华泰圣达菲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LXX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青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