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孝华诉屈瑞敏张靖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华,屈瑞敏,张靖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华,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瑞祥苑小区A区2单元302。被执行人:屈瑞敏,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晋都御苑1号楼1单元1401。被执行人:张靖婧,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常村为民巷24号。本院在执行李孝华与屈瑞敏、张靖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瑞敏有华泰圣达菲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L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屈瑞敏所有的华泰圣达菲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LXXX**),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青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